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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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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一(汇缴申报须知)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申报?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总机构在江苏省外同时在江苏省内设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57号)等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缴。
2、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方式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目前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纳税人如申报错误需更正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3、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缴。
4、2018年度在汇缴申报环节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答: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践行“放管服”管理理念,创新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该服务是指纳税人在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今年省局仍会按照总局统一安排和要求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在汇缴网上申报中继续推送给纳税人免费使用。
5、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应如何申报?
答: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之前,需要提前一天网上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6、今年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本次修订共涉及对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有编号表单)的不同程度调整。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为局部调整或者填报规则优化。
7、2018年度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缴申报内容与往年一样吗?
答: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版),具体填报内容包括“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支机构汇缴申报之前要确认总机构已完成年度汇缴申报;
总分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单独纳税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申报并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中石油、中石化等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工、农、中、建等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税款的分支机构,汇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2018年修订)。
8、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如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答:已执行(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勾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营业利润”栏次将放开计算关系,纳税人可以自行填写录入“营业利润”数据。
9、今年小型微利企业年报的填报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6张表单,相关数据可直接手工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对应行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10、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备案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申报时,征管系统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申报属期不超过100万元判断。
1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要求自行计算税收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所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优惠备案资料,切实简化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12、2018年度汇缴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或摊销比例都为75%或175%,还需要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吗?
答: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或摊销比例都为75%或175%,但是为便于分析统计,报表仍设计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类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并根据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自动判断优惠事项类别;同时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自动判断是否延长弥补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因此,为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缴申报时需如实填写申报所属期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入库编号和入库时间。
13、高新技术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网上汇缴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发证时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为进一步提供纳税服务,我局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系统将自动提示提醒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对不享受的,企业勾选不享受原因后可正常申报,后期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14、财税[2018]76号文件实施后,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合并、分立企业和从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承继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年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②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③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5、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作了调整,2018年度汇缴时房地产企业是否按照调整后的毛利率进行预计毛利额的计算?
答: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作了调整,该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全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既有在2018年7月1日前销售的,也有在2018年7月1日后销售的,其预计毛利额需分段计算,2018年7月1日之前按照调整前毛利率计算,2018年7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后毛利率计算。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二(收入、税前扣除)
1、某企业取得市科技局下拨的技术改造补贴资金200万元,请问该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是否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某合伙企业 2018年度取得各项所得 100 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分配, A 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18 年度汇缴A 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 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 A 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 159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问:取得办卡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 号)有关会员费收入问题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4、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 )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职工出差乘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9、请问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要求,企业应留存证明差旅费支出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内部审批单、车船票、支付凭证等。
11、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我公司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一部分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另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请问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3、我公司的贷款利息支出,能否凭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
14、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判定是否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
15、企业预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汇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汇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6、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按要求到开票方换开发票,但发现开票方已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按上述规定取得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三(小型微利企业)
1、2018年度汇缴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2018年度汇缴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优惠?
答:2018年度汇缴,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今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报的填报,是否进一步简化了填报要求?
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简化了填报要求,具体是:
(1)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6张表单,相关数据可直接手工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对应行次;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除上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4、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提醒的吗?
答:需要特别提醒的是,2018年度汇缴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还是按照不超过100万元判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调整为300万元以下。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时,对有关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等指标要准确填报,特别注意的是资产总额的计量单位为万元。
5、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答: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税务机关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企业申报时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6、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还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问: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8、 我企业是人力资源类公司,对于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派出的人员,要计入我企业的从业人数吗?
答: 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9、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10、我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是总分公司,并实行汇总纳税。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1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12、目前正值2019年一季度预缴申报,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实施的普惠性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一是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
二是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四(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优惠吗?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即企业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汇缴时都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因此,只要是在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否享受高新优惠,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3.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企业优惠条件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4.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资格的年度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资格的年度。如某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则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6.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是有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的,需要如何办理?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8.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对已减免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 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应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目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经营亏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应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企业的研发仪器设备已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是否可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这就竟味着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要纳入其他费用计算且受10%的比例限制。
6.研发人员在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承担了日常生产经营工作,这部分人员的人工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7.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处备查。
8.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六(技术先进型企业)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技术先进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条件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
答: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根据总局23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是什么关系?
答:加速折旧政策不仅包括一次性扣除政策,还包括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等方法。
4.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设备、器具范围有哪些?
答:设备、器具是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答: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因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符合购进的条件。
6.企业购入设备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是否可以变更?
答: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7.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需要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同时明确: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2、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答: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3、 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以下情形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如何确定?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6、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能否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分摊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8、总分机构相关信息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9、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报表?
答: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0、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如何处理?
答: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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